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4-23浏览次数:35

校政研字[2021]3

 

为促进实验室相关基础学科领域的深入研究、加快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进程、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江西工程学院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通过“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发展基础理论、创新技术方法,努力建设成为江西省的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须按照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依照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进行建设与运行,并接受评估与考核。

第三条 江西省新余市科技局为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由江西省新余市科技局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江西工程学院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负责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完成实验室评估与考核;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际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实验室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是实验室的顾问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凝练、学术梯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改革等工作给予指导,由实验室聘请的顾问、任职届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或重大项目需要而下设研究室,由主任提名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名单,报依托单位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由主任提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报依托单位批准。

第三章  实验室运行

第十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编制不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

1.实验室设置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等固定人员岗位,根据依托单位的人事政策进行选聘、管理、考核和奖励等工作。

2.实验室设置讲座教授、访问教授、访问学者等流动研究人员岗位。实验室为客座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依托单位的人事政策给予相应的待遇,以保证良好的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工作,对科研项目、成果进行管理和奖励。

1.通过科研立项的论证、申请、报批,通过科研项目的立项任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程序,进行科研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2.对科研成果进行登记、归档,并进行量化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验室注重人才培养,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一定的奖励。

1.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通过进修、访问、交流等方式,加快实验室科研梯队的建设。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力支持部分优秀本科生通过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参与科研课题,鼓励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不断加大国内外开放的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1.每个研究方向须聘请至少1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顾问,同时为实验室指导委员会委员。

2.实验室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并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管理。

3.实验室每年至少承办一次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市财政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

2. 实验室向省市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3. 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由其它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4. 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的有关费用;

5. 实验室的实用型研究成果技术转让费;

6. 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

7.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236项经费限于支付以下费用:

    1.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测试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的费用;

3.客座研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津贴和住宿费;

4.向学校交纳的管理费。

研究课题按计划如期完成者,其个人科研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结束后,经费余额纳入实验室基金。

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中第5和第7项中上交实验室部分均纳入实验室基金。

第十八条  政府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收取的实验室设备使用费、测试费等。

第十九条  确定实验研究工作或发展需要,必须补充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必须增建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申请临时补助。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经费,除运行补助费适当给予支持外,样品测试成本费应由课题费开支一部分或自行筹集。实验室全部收支由实验室财务统一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精密和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作好详细的运行状况记录,精心维护。

第二十三条  各分实验室作为相对独立的实验室或研究组,既要完成本学科的课题研究,也必须保证完成开放研究课题及日常所需要的分析测试任务,鼓励各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分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提出运转经费计划,组织实施各种实验和测试任务,制定各项实验操作规程和制度,以保证实验数据可靠,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承接的实验需要运行大型或精密仪器时,必须通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精心作好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由实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设计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承担,若方案由本实验室人员设计,实验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人员必须作好实验记录,对每次实验记录要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必须替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按照保密要求作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者,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每年出外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需外出,必须提前作出计划,安排好代理人,由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第六章 实验室基金研究课题的开始、中止和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本实验室资助或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承担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开始前应由项目申请人向实验室主任提交与项目申请书相符的研究大纲和研究计划,有关研究室主任有责任协助研究人员按研究大纲开展实验研究,并促进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实验室应对客座研究人员提供更便利的实验研究条件,必要时应指派专职或兼职助手进行辅助性实验工作。

第三十条  如获资助的实验室基金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收回原资助经费余额,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获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须将原始记录等全部科技档案交实验室存档,并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论文答辩或成果鉴定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三十二条  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获奖也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应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技术转让费原则上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尚能对外服务,节资创收,按有关规定给予提成奖励。年终进行全室先进个人评比,对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树立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于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应如实向组长或主任报告,及时总结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违反实验室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予当事者以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申报其它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至1万元之间者向全室作深刻检查,扣发全年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情况严重者,除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

    2.对突然的停水、停电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按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予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伪造、任意涂改原始实验数据,以及连续三次任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调离实验工作岗位,由实验室另行安排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流动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流动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制定有关具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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