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重点实验室设备管理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4-23浏览次数:35

校政研字[2021]4

 

 

第一条  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研究室的两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服务,原则上不对社会开放和开发性服务。

第三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第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紧俏仪器设备实行预约登记使用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六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精心作好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由实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设计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承担,若方案由本实验室人员设计,实验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实验人员必须作好实验记录,对每次实验记录要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必须替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按照保密要求作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者,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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