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1-13浏览次数:31

根据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对由于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以及责令赔偿损失,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赔偿目的

主要是补偿财产损失和教育全体人员爱护财产并提高责任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凡属责任者本人,都要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适当的处分或经济赔偿。

2.赔偿原则

 1)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2)未经批准,擅自动手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盲目动用仪器设备者。

 4)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其他由于个人原因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3.处理与赔偿批准权限,原则上与申购仪器设备批准权限一致,即五百元以下由学院副院长批准,五百元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若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或损失者另作专案处理。

4.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其损失价值与赔偿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示著下降,但沿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一次损失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按其价值的50%80%以内赔偿。

   5)一次损失价值在一百元至一千元之间者按其价值的50%60%以内赔偿。

   6)一次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上或情节极为严重者,则作专案处理。

   7)仪器设备丢失,从购置日期起计算,五年为基本使用期限,以每年从购置金额递减10%后为赔偿金额,但最低不少于50%

5.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设备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申请分期偿还。如本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申请缓期偿还减少一部分赔偿金,但须经所在单位证明情况属实,经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缓期或减少赔偿。

6.赔偿金额,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7.学生接到赔偿通知后,应迅速将赔偿款交到财务处。

8.学生损坏仪器的赔偿,原则上在下一学期上课前缴清,对既不缴付赔款亦不办理缓缴或免缴手续者,予以批评教育,追缴赔款,如仍不缴款者则不予注册。

9.各学院与实验指导教师应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财产的思想教育,凡损坏仪器过失重大时,应报请学院领导根据情况予适当处分。

10.凡将仪器设备擅拿私用或未经批准而私自外借,除追回原仪器设备,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经济处罚。

 

 

江西工程学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