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1-12浏览次数:40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修订)

校政教字[202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是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校企共建的实验(实训)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本办法也适用于校企共建的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与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及实验实训中心、资产处、教务处各教学院(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资产处、财务处等职能处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

(二)聘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审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组织教学单位起草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具体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配合财务处核拨实验教学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五)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处是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的实际,拟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配合实验实训中心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实验室建设具体方案及其论证;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值及用房面积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机构设置、 实验队伍建设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定岗核编、进修培训及考核工作,实验教师及人员的有关待遇的制定及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由教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的安排,检查监督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依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四)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料,组织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五)组织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应不低于教育部及江西省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合格的实验室责任人;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二)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内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购置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审批实验室建设方案;

(四)学校下发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五)相关部门按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六)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

(一)教学单位按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在每年末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下年初组织一次专家论证会议,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实验室项目建设周期为1-2年。

(二)教学单位负责推荐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经学校审批后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在建设期间,负责人人选要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如需改变原计划任务书内容,应按立项程序报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否则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整个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多层次分级的原则进行。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专业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等现代化实验基地,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之间共建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对共建实验室,在仪器设备投入、实验经费、人员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金,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实验项目。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在实验室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控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检查合格的实验室,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漏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实验材料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办法和教学单位的考核细则,定期对实验室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组成部分,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团结协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实验室规模、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量、仪器设备状况及专业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责任人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的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教师、实验室责任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认真指导实验;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强化学生的实验技能;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二)实验室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建立健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搞好档案管理,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使用记录;按维护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养等工作,努力提高其完好率;积极进行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利用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按要求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完成实验实训中心分配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工程学院

20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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